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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不分大小,只要是科学的开发,都是有利于生态环境 - 社会对小水电的某些认识误区

时间:2019-09-29   点击:2869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

    1、国际社会对大水电的误解来自政治对立

    人是自然界中的一分子,其生存和发展自然也需要从自然界中索取。因此,任何人类文明活动必定都会对生态系统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然而,我们的社会,却从来也没有过种粮食、盖房子、修道路会破坏生态的舆论。但是,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重要的,解决水资源需求的水库大坝,会破坏生态环境的说法,不仅司空见惯,而且似乎已经非常深入人心。现在很多的环保组织、机构、官员几乎都持有水库大坝破坏生态环境的观念。

    实际上,与开垦土地种粮食、盖房子、修道路满足人的吃、住、行的需要相比,不仅,满足人的喝水的需求,更迫其、更重要。而且,水库大坝这种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改变,比起其他应该说是效果最好的。我们知道,很多水库大坝建成后,都会形成风景秀丽的水库风景名胜区。

    然而,为什么现代社会却偏偏认为水库大坝的对生态环境有破坏作用呢?这个起因,在于我们的整个世界,曾经经历过一个政治对立的时代。

    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社会各界关于水库大坝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改变,与种粮食、盖房子、修道路等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活动,并没有什么差别。特别是在电力被发明出来之后,由于水库大坝在调控水资源的同时,还能产生清洁的电力,更是备受追捧。所以,那时候很多国家重要的水电工程,都是以总统的名字来命名。但是,当埃及要修阿斯旺大坝的时候,由于当时正处于美、苏两大政治集团的严重对立,埃及把修建大坝的任务,交给了苏联,引起了美、英等国的强烈不满。

    为了攻击苏联,美、英等国发动各种舆论攻击大坝的建设。特别有意思的是,当时,埃及还有一个阿斯旺低坝,是由英国人修建的。所以,美英集团当年在发动攻击阿斯旺大坝的攻势的时候,还颇费了一番心思。所制造出来的舆论是,高坝(大水电)才破坏生态,而低坝(小水电)则不会。其实,如果当年反过来,是英国人修了阿斯旺高坝,苏联人修阿斯旺低坝的话,那么,当年的舆论很可能就会是说:低坝、小水电才是破坏生态的。

    美苏争霸结束之后,这种舆论本应该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但是,一些狭隘的环保主义者们,似乎又发现了这种谣言的特殊作用。要知道,一些发达国家的所谓环保人士,提倡环保的目的之一,是要阻碍欠发达国家的发展。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这个地球的资源确实是十分有限的,要想可持续的发展下去,只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保持目前极少部分的人挥霍着大量资源,绝大多数的人处于半原始的贫困现状。另一种就是,尽管资源有限,我们还是要首先容许欠发达国家的民众享受到现代文明。然后,通过科技进步和改变当前的消费习惯,共同约束的我们消费的方式,实现世界的可持续的发展。

    不可否认,不少发达国家的狭隘的环保组织,搞环保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想引导世界向第一个方面发展。即,欠发达国家,最好永远不要实现现代化,这样发达国家的少数人,也就不必去改变自己目前的消费习惯了。不过,这种理由是绝对不能拿到桌面上来说的。因此,搞环保也就常常被赋予了一种,变相阻碍欠发达国家发展的新功能。

    如,很多环保组织经常在各种场合,宣传长江、尼罗河、湄公河是世界最危险的河流等等。理由就是在这些河流上即将要建设大坝。在一次国际会议上,我们实在忍不住了就质问说,为什么发达国家的莱茵河、密西西比等河流上已经建了那么多的大坝,早已经完全实现了梯级开发,怎么生态环境没有出现任何危险。而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河流的水库大坝,还没建成几座,怎么反倒最危险了呢?谁能回答我们,在河流水建水库水坝到底好还是不好?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遗憾,至今,没有一个反水坝的环保组织能给出答案。

    由于极端环保势力利用了历史上反水坝的舆论,上世纪末,大水电破坏生态的谣言一度误导了世界。1996年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上,把大水电排除在可再生之外,就是认为其生态负面作用太大。这个误解直到2002年才在同样的可持续发展峰会上得到纠正。被纠正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努力和三峡工程的成功建设,用无可辩驳的现实,粉碎了各种谎言。那次会议上,在承认了大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地位的同时,还要求在中国的三峡召开一次联合国水电与可持续阿发展高峰论坛。

    后来,我国发改委把开会的地点改在了北京。开会之后,再组织全体代表到三峡去考察。可以说在2004年北京联合国水电与科持续发展峰会召开之后,国际社会的主流,才改变了对大型水电的误解。

    2、国内对小水电的误解来自对误导宣传的矫枉过正

    2.1  小水电破坏生态的误区

    当年我们为了反驳大型水电破坏生态的谬论,曾经大量列举了,如果你认为大水电破坏生态的话,那么小水电产生的生态的负面作用,一点也不会比大水电逊色。没想到,这种宣传现在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其实,水库大坝的生态环境影响和作用,与水电战装机的大小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北京的官厅水库,是我国建国后修建的第一座大型水库,也是毛泽东主席亲自参加过劳动,并且为其题词的水库。该水库对北京的防洪、供水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水电的装机只有3万,绝对属于小水电。我们能因此就说它是破坏生态的吗?

    北京的雁栖湖是2014年APEC开会的地方,其景色之美,即使算不上世界上最美的会议场所,起码在中国也是第一流的。而雁栖湖的形成,就是缘自一个小水电站的建设。2015年我们把世界水电大会也选在雁栖湖召开,就是想要让大会代表都亲眼看看,水电开发到底是破坏了生态环境,还是创造了更好的生态环境?

 北京雁栖湖    拍摄:赵建达

 形成雁栖湖的小水电站大坝   拍摄:赵建达

    总之,水电不分大小,只要是科学的开发,都是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而社会上那些刻意区分大小水电生态作用的宣传,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编造的。

    2.2  小水电也不会消耗水资源

    现在国内很多舆论,都理直气壮地把某些河流的减水、断流的责任,推给了小水电。其实,一开始,诬蔑建水电站造成断流,是河流的肠梗阻,主要是针对大水电的。最典型的舆论是,污蔑三峡建成后,由于大坝的拦截将加剧上海的缺水和海水倒灌。

    记得有一次我们水电的科普论坛,请来了一位医学方面的院士。他从医学角度对三峡是肠梗阻的论调进行了批驳。他说,肠梗阻是肠道被病灶被动的堵上了,与水电站对河流的实际影响截然不同。水电站的流量是人为可控的,如果非要比喻的话,更像是人体中的“括约肌”。括约肌是所有生命体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所以,某些河流上水电站的科学建设,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不仅是有益的,而且还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水电站不消耗水,不会造成河流水量的减少。汛期暂时的阻挡水流的调控,一定会增加枯期河流的下泄流量。这个道理,现在早已经被我国三峡对上海的长江口,以及天生桥对珠江口的压咸补淡的操作所证实。

    但是,现在我们国内的舆论常常会认为小水电阻断河流,造成脱水和断流。很多地方把一些河流、减水、断流的责任推给了小水电站。(引水式另讨论)其实,一些中小河流的减水、断流,主要是由于社会用水不断增长,可利用的水资源有限造成的。

    现实中,季节性的河流在自然界中是大量存在的。虽然在现实当中,没有建设小水电的河流出现了减水、断流的情况其实非常多。但是,一旦这样的河流上有了小水电,那责任似乎就是小水电的了。事实上,修了小水电的河流比自然河流的断流,更具有人为可控的好处,其实是对生态环境有利的。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需求会越来越紧张。一些中小河流逐渐变成季节性的河流,是大势所趋。不能简单地把这笔帐算在小水电站身上。

    如果有了这样错误的认为,当我们拆了小水电站之后,你就会发现,缺少了小水电站的调控,当地的季节性河流不仅仍然会出现,而且,还将成为完全不可控的季节性河流。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更严重。

    2.3  引水式开发,不应被打入冷宫

    国内舆论对引水式的小水电开发非常反感,几乎都是负面的评价。但是,对大水电似乎到没有那么多的偏见。例如,我们的锦屏二级就是长距离的引水式电站,未来的西藏大拐弯也应该是引水式的开发。总之,在引水式开发的问题上,我们对大小水电似乎不是一视同仁。

    可以认为,我们对引水式开发的小水电,有较严重的偏见。其实,挪威的小水电大多是引水式开发,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偏见(加上科学的管理),所以,生态环境仍然非常的好。我们在挪威考察的一座小水电站。坝下基本上是脱水、断流的状态。但是,挪威人并似乎对此没有那么敏感。

    其实国内对河流的某些脱水和断流,也并非那么难以接受。例如,河南云台山景区一个水库,也造成了十几公里的河流脱水、断流(有地下暗河)但是,因为该水库没有小水电站,所以,断流不仅没有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而且,丝毫也没有妨碍云台山成为国家5A级的景区。这说明,国内对河流的某一段脱水、断流,也并不认为是什么不可接受的。然而,一旦有了小水电,再出现这种情况,我们的态度就变得不可接受了。

    这是不是说明,我们对小水电有了偏见?

    2.4  很多小水电违规的报道不符合事实

    如最近有报道称“据了解,全市346座农村小水电站均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大都无立项审批、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用和环评影响评价手续等,设备老化,生态泄放监控措实不到位,与国家政策严重不符。”

    笔者高度怀疑,这些小水电是冤枉的。我估计这346 座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电站,立项审批应该都是有的(手续肯定符合当时的要求)。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2003年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就要求清查“四无”水电站”。

    当时全国的清理整顿,叫停了三千余座“四无小水电”。该地区的346座小水电,如果没有立项审批,一定属于“四无”的范围,是不可能存在到今天的。所以,我相信这346座电站的立项没问题。不过,报道中说的“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用和环评”很可能是不全的。然而,我们绝不能因此,就以现在的水电站建设的标准,来批评这些当时依法建设的小水电是“与国家政策严重不符”。

    因为,法律不能溯及以往,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我国的环评法是2003年才开始实施的,我们绝不能说,在此之前没有环评的小水电就都是违法、违规的。

    举一个最极端的例子,北京的天安门、纪念碑、人民大会堂、主席纪念堂,由于建造年代久远,都没有经过环评。我们能因为现在建筑物都有了环评要求,就说我们的这些建筑是违规的吗?显然不能吧。

    根据水利部的(水电[2006]336号)《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的文件,我们知道:2003年的小水电整顿,历时3年的时间,水利部先后发了10多个文件。整顿的效果也是非常好的。所以,如果没有偏见,我国现存的小水电绝大多数都应该是合法合规的。现在很多的新闻报道,动辄就说某地区有多少、多少违规的小水电,其实很多都是违背了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的错误说法。

    小水电开发有利于生态环境是国际社会的一贯结论,也可能有人觉得,也许是国外的小水电开发做得好,我们做得不好?完全不是,其实我国的小水电开发也做得非常好,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如果有人为了否定我国的小水电建设,就对这样一个我国最成功,最能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行业加以歪曲和污蔑,这种妄自菲薄的宣传报道,不仅是违背事实的,而且也是与党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2.5  保护区内建小水电的合法性

    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保护区条例第18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根据上面27条第二款的叙述,我们知道很多保护区,即使是在核心区,肯定还存在着不属于“确有必要迁出的”的情况。也就是说不管是在保护区的缓冲区还是核心区,都有可能还有原住居民,仍然在里面生活。

    正因为此,所以,保护区条例才会在第32条中,特别强调: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准建设的是“生产设施”,而不是“生活设施”。

    在有人居住在内的保护区,原住居民当然有用电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利用当地的小水电资源,绝对是一种生活设施建设。这就和盖房子一样,在无人居住的保护区内,如果要盖的房子一般都是生产设施。但是,居住在保护区内的居民,自己要盖房子住,绝对没人怀疑是生活设施,完全不应该在条例限制的范围内。

    也可以说,我们保护区的条例,已经考虑到在实际当中,即使在保护区核心区里,也有的原住居民无法迁出的情况。所以,条例中限制“生产设施”的具体措辞,其实就是要保证当地原住居民生活需要的道路、房屋、供水、供电等设施建设的合法性。大家知道,目前我国政府对小水电的支持政策,是实施“以电代柴”工程。请注意我们这个项目所用的名称。这几乎也是在向全社会说明,小水电开发属于满足原住居民最基本的“代柴”需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总之,即使是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只要那里还有人居住,小水电建设就不应该受限制。保护区条例第32条的规定,与还有人居住的保护区内的小水电开发建设,并没有任何矛盾。

    特别是那建在保护区划定之前已建成的小水电,其合法性应该早已经在保护区设立时得到了认可或解决。否则,该保护区的设立就是违规的。其实十几年来,好像从来也没有人认为保护区内所建的小水电违法。直到几年前,有个媒体报道了神农架保护区违规建有大量小水电站的新闻,才使得不少人对该保护区内的小水电建设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这条新闻就是违背“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的典型。

    现在对于那篇新闻报道,除非我们对保护区的具体法律条文非常的了解,否则,不会发现有什么问题。一般人反倒是觉得,是以前我们的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水平不高,没有严格的执行好保护区条例。其实不然,从法律上看,保护区内有没有人居住,是判断小水电合法性的基本前提。也可以说,十几年来当地政府对保护区条例的理解和执行并没有偏差。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这篇批评保护区内违规建小水电的报道,出现在2003年左右,可能我们大家马上就能发现该新闻报所存在的“没有区分有没有人居住”问题。

    因为那时候,我们国家的用电还很紧张(很多保护区也没有连接大电网)。如果说在保护区内建设小水电违法,明显就得要剥夺保护区内的居民的用电生存权。在那种情况下,大家马上就都会发现:小水电应该是属于当地居民必须的生活设施,而不是条例所限制的“生产设施”。

    可以说,十几年来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一直也是这样理解的。因此 ,2003年水利部发了十几个文件的严厉整顿,也没人认为神农架保护区里的小水电建设是违法的。

    然而,今天当我国的电力发展已经到了电力产能严重过剩的阶段,不仅保护区内已经完全实现了与外面大电网的联网,而且,我们各地严重过剩的煤电非常希望能多挖掘出一点市场空间。因此,有人认为:既然保护区居民的用电,大电网可以保障了,还留着小水电干什么呢?所以,即使客观一点的同志,虽然不认为保护区内的小水电建设就是违法的,但还是认为小水电已经完成了历史作用,似乎也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思想是非常有害的。尽管,我们各地保护区内的小水电发电量确实很难满足保护区内居民的高档次的用电需求,能和外界的大电网联网,是当前提高保护区内居民生活品质的大好事。但是,从发展的眼光看,打算彻底用外部的煤电取代当地的可再生能源,绝对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现在我们很多的政府部门,似乎还没有落实巴黎协定的意识。没有想想2050年之后不让用煤发电的时候,该怎么办?用发展的眼光看,小水电的发电量不足,需要继续大力发展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都过水、风、光互补,满足我们当地的用电需求。而不应该盲目的否定(有人住的)保护区内小水电的存在合法性。更不应以违法的名义,理直气壮的关掉小水电。

    此外,当前在一些保护区内提出关停、退出小水电,似乎还能打打法律的擦边球,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盲目关停、退出小水电,对国家的危害就更大了。

    2.6  盲目停建和退出小水电,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声誉

    当前,由于我国的煤电产能严重过剩,全国煤电平均的利用小时,已经降到了4千多,远少于规划的5500小时。为缓解煤电企业的困境,很多地方政府和部门,都在帮助企业积极地拓展电力市场空间。把“破坏生态环境”的小水电关掉,让过剩的煤电企业扩大一点产能,脱困,似乎是无可辩驳的正确。

    然而,事实上这两条理由都是不成立的。首先,小水电不会破坏生态。国际社会确实有过大型水电破坏生态的误解,但是,却从来没有认为过小水电破坏生态。反倒是我们一些人,现在为了煤电企业的利益,把以前很多诬蔑大型水电的说法,都搬到了小水电身上。这种错误看法,除了国内外反水坝组织、人士之外,几乎得不到任何国际主流舆论的支持。

    此外,在现阶段让“国内过剩的煤电企业扩大产能脱困”,表面上似乎非常合理。但是,实际上却是非常糟糕的事情。目前,我们国家能源结构的最大问题,就是煤炭的比例过高。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纷纷确定了煤炭退出的时间表的情况下,我们国家不仅一直没人敢指出煤炭要逐步退出的必然命运,反而到喊出了,停建甚至要退出小水电的口号。这种逆全球历史潮流而动的口号和行动,实际上是对我们国家的可持续阿发展和国际形象的巨大伤害。

    首先,停建小水电的决定就是非常不明智的。要知道我们国家很多地区的水资源调控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目前,很多不得不建的水利设施,为了满足停建小水电的政策要求,必须要把工程中原有的发电功能砍掉,否则,就不能进行建设。也就是说,小水电的所有生态影响我完全可以接受,但是,就是不能接受小水电。这是不是一种典型的歧视、偏见?

    其次,我们一直坚定的承诺要兑现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的具体要求是,在本世纪下半叶,就要实现净零碳排放。目前,由于化学储能的技术还没有成熟,各国专家几乎都认为分布在各地的小水电是大规模配合使用分布式的风电、光伏,构成满足当地用电需求的微电网的最可靠路径。就连已经宣布了退出巴黎限额定的美国总统特朗普,在考察了挪威之后,都曾表示过,他有可能要通过挖掘美国小水电的潜力,重新考虑加入巴黎协定。

    如果我们各级政府真正有了要实现碳排放为零的思想准备。怎么可能同意让最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小水电退出?而把市场让给最应该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煤电?

    2013年我国的煤炭消耗达到当时的峰值之后,我们国家通过大力发展水、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有效的调整了能源结构。所以,从2013年到2016年,我国连续几年的实现煤电发电量下降,和碳排放总量的下降。与之同时,整个世界的碳排放量也开始下降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提出的构建人类文明共同体的新发展理念,自然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认可。包括巴黎协定的成功制定,也和我们国家所表达的坚定的减排态度直接有关。

    但是,自从我们国内的舆论,为了拯救严重过剩的煤电、开始了对小水电的诬蔑之后,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17年我国小水电的实际发电总量已经比上一年已经下降了200多亿,只有2400多亿了。与此同时,尽管我们的风光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的增速还非常高,但是,由于水电发展放缓,小水电减少,我们的煤电发电量已经开始由降转升。这不仅而导致了我国的碳排放量重新开始了上升,也导致了全球的碳排放量恢复上升。

    为什么这样?因为,风光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质量很差,必须有其他调节电源由予以保障。在化学储能技术没有突破之前,如果水电的发展跟不上,那么我们至少要使用两倍以上的煤电,才能保障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正常发电入网。这就导致了我国小水电的发电量下降之后,虽然,风光的发电量仍然增长,但是,煤电的发电量也必然要跟着增长。最后的结果就是我国的碳排放量,开始恢复增长。

    要知道,我们国家的能源结构非常不好,目前我们国家的人口,还不到全球的1/5,但每年却消耗掉了全球一半以上的煤炭。以至于我们国家的GDP虽然只有美国的2/3,但我国的碳排放,却已经超过了,美国、欧盟再加上日本几个世界上最大经济体的碳排放总量。

    在碳排放方面国际社会本来对我们是很不满的。但是从2013年,习主席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积极承诺和支持巴黎协定之后,特别是与此同时,我们国家的碳排放确实也在开始下降,国际社会对我们的表态和减排的决心还是相信的。

    然而,当国际上的发达国家为了减排都纷纷制定了煤电退出的时间表时,我们不但从来不提煤电如何退出的问题,反而喊出了要退出小水电的口号。特别是到了2017年我们的碳排放又因此,而恢复增长之后,国际社会对我们的减排的诚意,怎么能不产生怀疑?

    前几天,据说默克尔到武汉演讲,就公开的指出中国应该承担更多的大国责任,其中就包括气候问题。我觉得,如果在2017年以前,默克尔可能就不会这样说。因为那时候,我们国家不仅一直坚定的表态要承担减排责任,而且也有实际行动跟上。但是,今天,虽然我们的表态一点没变,然而,我们的行动却表达着相反的意思,这难免会让人家对你的减排承诺产生了怀疑。

    总之,尽管我们国家高层还是坚定的承诺巴黎协定。但是,国际社会还是无法理解:为什么我们在煤电产能已经严重过剩的情况下,不仅从来不提煤电如何逐步退出,而且还要以每10天左右就要投产一座百万千瓦的燃煤电站?与此同时,一些人居然还喊出了与国际社会的要积极开发小水电的号召完全背道而驰的,“退出小水电”的口号。这几乎很难让人相信,我们巴黎协定的承诺能是真的。

    结  语

    对于落实联合国的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水电的减贫、减碳用是不可或缺的。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国际社会对大水电开发曾经有过严重的误解。虽然我们国家在澄清大水电的生态作用的过程中,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但最近我国的某些地区、部门以及一些舆论宣传却因为煤电产能的过剩,而对小水电产生了较严重的误解和偏见。

    必须强调: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联合国)从来都没有对小水电的正面生态作用产生过怀疑、动摇。尽管我国的小水电开发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已经成为全球各国的学习、模仿的典范。但目前我国个别地区由于误解和偏见,一刀切的停建和退出小水电的要求和做法,已经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形象,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和伤害。今天在我们总结、宣传建国7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的时候,一些地区、部门误解小水电的误导宣传和所造成的后果,也应该引起社会各界和高层领导的重视。因为,继续发挥好水电,尤其是小水电的减贫、减碳作用,才是能把我们党的“打好扶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与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可发展目标(构建命运共同体),统一起来的重要保证。

    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2019年9月26日,张博庭教授在《深圳“水电扶贫 金融助力”创新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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